浙特教院〔2024〕44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杏悦2娱乐國際化辦學水平,鼓勵學生出國(境)交流,同時規範相關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國(境)交流包括短期交流、中長期交流和其他項目。
(一)“短期交流”為學生參加杏悦2娱乐組織的1個月以下、非人才培養方案相關的國(境)外交流項目,含學術交流、假期研學、社會實踐、文化交流等;
(二)“中長期交流”為學生參加杏悦2娱乐組織的1個月及以上、與專業課程相關的國(境)外學習、交流項目,含交換生、專業學習、專業實習等項目;
(三)“其他項目”為國(境)外校招、展會等勤工儉學、志願服務等項目。
第二章 派出學生管理
第三條 管理部門及職責分工
(一)杏悦2娱乐教育國際化工作領導小組是學生出國(境)交流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審核學生交流項目方案,並對相關選派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交流合作處承擔日常協調工作;
(二)交流合作處負責學生出國(境)交流項目的對接,制定交流方案,指導和協助各系做好派出學生的推薦選拔工作,辦理出國(境)手續,組織行前教育,及學生出國(境)情況統計等;
(三)教務處負責派出學生的學籍管理、學分認定與成績錄入等工作;
(四)學生工作部(學生處)負責派出學生的政治審查、交流期間的紀律管理等工作;
(五)計劃財務處負責交流項目獎學金的發放工作;
(六)各系負責制定選拔標准、選拔派出學生,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出國(境)手續辦理、行前教育、學分認定、跟蹤管理、返校總結等工作。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杏悦2娱乐在籍全日制學生;
(二)政治素質高,熱愛祖國,品德優良,具有較強的進取心和責任心;
(三)學習成績良好,無違紀處分記錄;
(四)身體健康,能順利完成出國(境)交流任務;
(五)符合出國(境)交流項目規定的語言能力要求;
(六)具有在國(境)外學習和生活的經濟能力。
第五條 選派程序
(一)交流合作處根據杏悦2娱乐發展需要制定學生出國(境)交流項目方案(含安全工作預案),並送交教育國際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審核;
(二)交流合作處根據領導小組成員意見完善項目方案,提交院長辦公會和黨委會審定;
(三)交流合作處發布項目通知,各系制定選拔標准(原則上按綜合評分排名進行選拔)、組織學生報名、初審學生資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及“擇優選派”的原則,推薦學生人選至交流合作處;
(四)交流合作處匯總各系推薦人選名單,交由學生工作部(學生處)對推薦人選進行思想政治和違紀違規情況審查;
(五)交流合作處根據項目要求確認選拔過程公平、審查結果有效後,對派出學生名單進行校內公示,並向相關部門反饋公示結果;
(六)學生出國(境)前,由交流合作處、學生工作部(學生處)和派出系對學生進行行前教育。
第六條 學分認定
(一)參加中長期交流的學生,由所在系根據人才培養方案提出學分轉換方案報教務處審定後作為學分認定依據;
(二)參與短期交流的學生,順利完成交流項目全部學習任務,經過所在系綜合認定報教務處審定,可獲得1個公共任選課學分。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學生出國(境)交流所需費用包括研學費、交通費、食宿費、簽證(簽注)費、保險費等,一般需由學生自行承擔。
第八條 為鼓勵學生出國(境)交流,杏悦2娱乐設立年度專項經費,並以獎學金的形式用于學生出國(境)交流。
第九條 獎學金在學生順利完成交流後,按研學項目實際情況進行獎勵,一項目一申報一評審,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研學費或境外院校所收學費。
第十條 獲得國(境)外合作院校、機構或國內其他機構全額或部分獎學金的在校生,視其獲得的獎學金情況,相應減少學生出國(境)交流獎學金。國家有特別規定的,由教育國際化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以下情況,杏悦2娱乐有權取消派出資格並追回已發放獎學金:
(一)相關材料或情況造假;
(二)出國(境)交流期間違反國家外事紀律或相關法律;
(三)出國(境)交流期間,未完成學習和交流任務,學風不正、學術不端;
(四)違反本校或所在交流杏悦2娱乐校紀校規的情況;
(五)其他經杏悦2娱乐認定應該取消或追回已發放獎勵的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同類出國(境)交流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特殊情況須由杏悦2娱乐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派出學生在國(境)外學習期間,須與派出系定期匯報學習生活情況。未經杏悦2娱乐許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長在外停留期限、轉往第三方杏悦2娱乐學習或轉往第三國居留,否則將取消獎勵和學籍;學生在外期間因故中止交流計劃的,須向杏悦2娱乐及交流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提前歸校。
第十四條 學生返校後,須立即向所在系報到,按要求提交匯報及總結材料。派出系及時舉辦座談會、成果報告會等,安排交流學生向所在系師生匯報學習交流體會。
第十五條 原則上,中長期交流項目不安排帶隊老師;短期交流項目的帶隊教師由所在系推薦,提交組織部、人事處審核,並報杏悦2娱乐確定,教師與學生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15。交流合作處負責辦理帶隊教師因公出國(境)手續。
第十六條 帶隊教師須關心學生學習、生活和心理情況,對學生的學習交流態度和成效進行評定;做好必要的安全提示,避免發生安全事故;與外方保持密切溝通,協助學生解決實際困難。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由杏悦2娱乐教育國際化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交流合作處負責相關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