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發〔2012〕179號
省級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充分發揮個人賬戶的保障作用,根據《浙江省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浙政〔2000〕5號)和《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關政策的意見》(浙人社發〔2012〕10號)精神,結合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運行實際,現就調整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對象
本次調整適用于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本通知所指的近親屬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適用範圍
在原有個人賬戶使用範圍的基礎上,將以下費用納入職工個人賬戶曆年結餘資金的支付範圍:
(一)普通掛號費、急診掛號費、複制片費、潔齒費、計算機圖文報告費、彩色打印照片費、彩色一次成像(波拉)照片費、煎藥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和用藥範圍內,超過限定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項目費用和藥品費用;
(三)職工及其近親屬除國家擴大免疫規劃以外的預防性免疫疫苗費用:狂犬病疫苗、23價肺炎球菌多糖疫苗、7價肺炎球菌結合疫苗、流感疫苗。
(四)職工近親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費用。
三、結算管理
職工個人賬戶曆年資金的費用結算由省級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具體實施。
(一)用于支付職工本人的費用,原則上由定點醫療機構從職工個人賬戶曆年結餘資金中劃扣,省級醫療保險服務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二)用于支付職工近親屬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費用,由用人單位填寫《浙江省省級單位職工個人賬戶曆年結餘資金支出費用申請核撥表》,並持職工社會保障卡及繳費憑證,于每年3月向省級醫療保險服務中心核銷。
(三)用于支付職工近親屬注射預防性免疫疫苗的費用、職工及其近親屬在非定點資格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填寫《浙江省省級單位職工個人賬戶曆年結餘資金支出費用申請核撥表》、並持職工社會保障卡、證曆本、醫療費收費原始憑證、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和病曆,向省級醫療保險服務中心核銷。
(四)省級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在收到單位或個人申請報銷相關材料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完成審核、撥付。
四、組織管理與監督
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政策是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涉及參保人的切身利益。各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及時調整信息系統,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確保待遇落到實處。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
附件1_4159:納入職工個人賬戶結餘資金支付範圍的部分項目
附件2_5211:浙江省省級單位職工個人賬戶曆年結餘資金支出費用申請核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