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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部分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年09月21日 點擊數:

浙人社發〔2012〕180號

省級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省級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經省政府同意,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門診醫療補助等政策作以下調整:

一、提高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門診醫療補助標准

公務員醫療補助單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賬戶當年資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全額支付。其他單位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調整公務員門診醫療補助政策

公務員醫療補助單位,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個人自付以下兩項醫療費用之和,在職人員超過1500元和退休人員超過1200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單位給予補助,其中在職人員補助90%,退休人員補助95%:

1.按比例個人自付的門診醫療費用;

2.按比例個人自付的住院及規定病種醫療費用,在職人員1000元以下部分和退休人員800元以下部分。

其他單位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調整部分異地就醫政策

轉外、跨省異地就醫,其藥品及醫療服務項目按我省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政策執行,價格按就醫地政府定價標准執行(不含住院床位費)。

四、取消規定病種門診特約醫院

符合規定病種條件的參保人員,可在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部分政策的調整,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關注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各參保單位及定點醫療機構要切實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省級醫療保險服務中心要加強服務管理,確保政策和待遇落到實處。

此次政策調整,自2012年8月1日起執行。

上一條: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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